目前,我国与环保产业相关的统计基础还较为薄弱,常规统计口径中没有专门的环保产业统计。现有的环保产业调查只是源于专项调查,缺乏长远制度保障。自 1993年首次开展环保产业调查至今,仅进行4次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,时间跨度大,不仅影响数据的应用,也严重滞后于产业的发展。
实现环保产业调查向常态化转变,建立定期环保产业统计制度,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:
首先,健全环保产业统计的制度体系。
现行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主要有全国环保及相关产业调查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以及部分省市开展的环保产业统计等项目,并建立了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。这些统计项目之间,统计口径不一、指标设置各异,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关联和衔接。比如,这几年连续开展的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,统计范围仅限于环保服务业,指标又偏重于财务方面,更多的是体现环保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,并不能反映环保产业的全貌,更不能与环保产业调查数据相衔接。因此,亟须加强环保产业统计制度的顶层设计,建立起国家与地方相结合、规划年调查和自然年统计相衔接、政府统计与行业统计相补充的制度体系。
具体讲,国家层面应建立全国性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制度,与国家五年发展规划相统一。每5年开展一次,以规划最后一年为基准年开展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。这样设计,既利于对上一个五年规划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衡量,同时也利于编制下一个五年的产业发展专项规划。建立环保产业部门统计年报制度,每年开展一次。在开展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的当年,不再组织部门统计和省级统计,而是与国家环保产业调查共享数据。部门统计报表与各省统计报表应统一制式,便于数据采集、汇总、统计和分析。
其次,完善环保产业统计的法规依据。
政府部门权责法定,法无授权不可为。因此,开展环保产业统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,才能有效开展。现行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和《统计法》虽然为开展环保产业统计提供了基本遵循,但并没有具体要求。环保部门应从两个方面完善环保产业统计的法规依据。一方面,修改现行的《环境统计管理办法》。这一管理办法是2006年制定,对环境统计的设计以物质量统计为主,没有涉及价值量的统计,并不适应于环保产业统计。环保部门有必要结合自身的职能,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,增加环保产业统计内容。另一方面,与国家统计局及相关部门合作,建立国家或部门环保产业统计调查项目,制定环保产业统计专项方案,从而建立常态化的环保产业统计制度。
此外,环保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,制定明确的环保产业统计基础目录。当前,适用的调查统计目录有两个,一个是应用最广泛的《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》。但其中并没有全面、细致的环境分类,而是更多、零散地分布于相关行业中。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(2012)》(试行),包括了较为全面的环保产业分类,包括先进环保产品、资源循环利用、环保服务业等,但环保服务业的部分内容与节能服务业的混在一起。环保部门可按《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》开展环保产业统计,这个目录除了环境友好产品外,与历次开展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范围较为接近。
第三,确定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指标。
一直以来,国内外对环保产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的界定,统计分类中也没有单独的环保产业,而是分散于各个传统行业当中。但对于环保产业核心领域的界定目前已有明确共识,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技术、产品和服务,即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。此前进行的全国性环保产业调查,统计范围不仅涵盖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,也包括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和环境友好产品。部分省份建立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,也包括节能产业、环保产业(指环保制造业)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、节能环保综合管理服务等领域。因此,急需将分散在传统行业当中具有环境功能和效应的产品、技术、服务等进行整合,合理确定环保产业统计的范围。